
我在4年前和日本人結婚來到了日本,但兩年前辦理了離婚登記,半年后和現在的日本老公結了婚。我現在持有一年的“日本人的配偶者”在留資格。我聽說和日本人結婚滿3年后離婚的人,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繼續留在日本。請問,我要是離婚的話,也有可能變更為“定住者”嗎?
如果不是和同一個日本丈夫結婚滿三年的話,離婚之后是不能變更為“定住者”的。
我是在與我的日本人妻子結婚后來到日本的,今年是我們結婚的第7年。我們兩人之間沒有孩子,上個月我剛剛取得了3年期的日本人配偶者簽證的更新,沒想到妻子就和我鬧離婚,讓我一時無所適從。如果我答應和我妻子離婚,我的簽證可以變更為其他的簽證嗎?
日本人配偶者簽證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離婚時,如果經歷過3年以上的實質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獨立生活的生計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來,就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簽證。而且修正入管法實施之后,個人都有義務向入國管理局提交離婚申告。如果離婚經過半年以上,日本人配偶者簽證將成為被取消的對象。
之前我持有3年的“家族滯在”在留資格。上個月我隨丈夫一起取得了永住許可。上回更新“家族滯在”時申請的再入國許可到2024年的1月,請問我需不需要重新申請再入國許可?
自2012年7月9日起,凡是持有效護照及在留卡(特別永住者為持有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外國人在出國日起1年(特別永住者為2年)內再入國時,原則上不需要再辦理再入國許可手續了。但是,如果在留期限日早于出國日經過一年的那一天時,就必須于在留期限日前再入國。如預定出境一年(特別永住者為兩年)以上,則需要取得再入國許可后出境。同時,所取得的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限,為不超過在留期限日、且最長為五年(特別永住者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