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時,簽證申請手續是什么樣的?
根據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中認定的除了短期滯在以外的赴日目的(比如就業,留學,婚姻同居等),首先需由日本國內的邀請人(單位)在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為簽證申請人辦理相關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個月。簽證申請人須在證明書有效期內在所屬的日本國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并入境日本,逾期認定證明書將自動作廢。申請簽證時,需請通過日本使領館指定的代辦機構辦理,原則上不接受個人申請。
1.各在留資格所需材料
請注意,根據在留資格種類的不同,申請簽證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另外,根據簽證審查的需要,有可能使領館會要求提供其他補充材料。
(1)所有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a)簽證申請表(貼付照片 豎4.5cm×橫4.5cm、白底、1張)
(b)護照
(c)戶口本復印件(首頁及申請人頁)
(d)居住證等居住證明(僅限于戶口不屬于本館管轄區域內的申請人)
(e)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2)根據在留資格種類,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注)以結婚同居為目的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需要填寫婚姻調查表。如果是以被撫養人身份與父母(或其一方)共同居住為目的,或是作為日本人的子孫等取得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簽證申請,則需要填寫親屬關系調查表。
2.其他相關事宜
(1)簽證費
200元(代辦機構會額外收取一定的代辦費,詳情請咨詢各代辦機構。)
(2)審查所需時間
原則上,日本使領館會在自受理翌日起第4個工作日發給結果(例如本周二受理,下周一發給結果)。由于在簽證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有時需要在基本材料的基礎上追加其他材料,審查時間會延長。
3.有關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咨詢單位
日本大使館領事部(簽證處)
電話: 010-6532-2007
傳真: 010-6532-9329
e-mail: visa@pk.mof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