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年前,我和我的日本人前夫離了婚,將簽證變更為了定住者簽證。我和我前夫之間有一個日本籍的孩子,孩子的親權在我這里,因為平時工作繁忙的原因,去年開始我就把孩子一直寄放在了國內,讓我母親帶孩子。離婚之后,我又認識了一個新的日本男友,正考慮最近要和他再婚。今后,我還打算要申請永住權,請問今年簽證更新時,我簽證要怎么辦理才好?
您是以“在日本監護·養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國人母親”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簽證許可的。如果不把孩子帶到日本來養育的話,我們認為您很難取得定住者簽證的更新。您只能和日本人男友結婚,之后申請變更為日本人的配偶者簽證了。
我和一名日本人結了婚,三年前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簽證來到了日本。兩年半前,我20歲的女兒和日本丈夫辦理了收養手續,持“定住者”簽證來到了日本,并一直在日本生活。我不習慣日本的生活,身體也不好,現在打算離婚并回國居住。請問,我離婚之后,女兒要是保持和丈夫之間的養父養女關系的話,還能繼續留在日本生活嗎?
您女兒之所以能取得定住者簽證來到日本,是因為她是“日本人的配偶的未成年且未婚的親生子女”,和您先生辦理收養手續只不過是為了有利于申請結果而已。
在日本,和日本人辦理收養手續能取得定住者在留資格的,只限養子女未滿6歲這一種情況。您女兒來到日本之后,達到成年年齡也可以延長簽證,但如果您離婚了,您女兒就不滿足“日本人的配偶的親生子女”的必要條件,將會很難延長定住者的在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