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的在留資格是在日本連續居留一定的時間后,通過法務大臣獲得永住許可。取得永住許可的條件為“品行優良”、“具有獨立經營生計的資產或技能”以及“申請者被認定取得永住符合日本國的利益”等。
永住者的配偶者持有3年或5年簽證,只要滿足“實質性婚姻持續3年以上,且連續1年以上在留日本國”這一條件,就可以提出永住申請。
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實施后,新設有最長5年簽證的在留資格如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就勞簽證(不包括興行簽證與技能實習簽證),日本人配偶者簽證、永住者配偶者簽證及定住者簽證。
以前,入國管理局是不認可五年以上以“企業內轉勤”簽證居留于日本的。現在只要取得雇傭契約合同的更新,就可以一直更新“企業內轉勤”簽證。并且可以取得許可的在留期限為5年、3年、1年以及3個月。
”日本人的未滿6歲的養子”受養父母的撫養并在日本生活時,可申請“定住者”在留資格。但這不只是在形式上辦理收養手續,要在實際上受養父母的撫養而生活。
取得永住許可之后,要是被發現使用虛假的材料來到日本或取得永住許可的話,會被取消永住權。另外,沒有申請再入國許可就出國以及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限過了時,永住許可會變成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