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以“在日本監護、養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國人母親”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簽證許可的。如果不把孩子帶到日本來養育的話,我們認為您很難取得定住者簽證的更新。
您的“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是在您原先的會社里工作的基礎上而取得許可的。因此,對于您在工作之余從事的打工,如果其業務范圍符合您當前的在留資格時,您應該是在取得會社責任人的承諾許可書之后,向入國管理局再申請一份就勞資格認定證明書。
日本人配偶者簽證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離婚時,如果經歷過3年以上的實質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獨立生活的生計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來,就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簽證。
入境日本的簽證需要向海外的日本大使館和領事館進行申請。日本國的簽證分為“外交、公用、就業、一般、通過、短期滯在、特定”七個種類。
外國人由日本出境前,只要事先取得了日本入管局的再入國許可,再入國時就不需要辦理新的簽證了。而且再入國后,出境前的在留資格和在留期間都可以獲得延續(出境期間也屬于在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