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日本仙臺高級法院舉行了關于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福島縣內居民及避難者等約3700人向國家及東電要求損害賠償等的訴訟判決。審判長上田哲繼一審認定了國家及東電共同負有責任,并判決賠償約10億1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6500萬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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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把國家作為被告的核事故集體訴訟進入二審判決在日本尚屬首例,很有可能會對今后在各地的審判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力。
繼福島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之后, 2002年日本國家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公布的“長期評價”的可靠性引發爭議,該“長期評價”指出福島縣海域有可能發生海嘯地震。在本次判決中,對于該“長期評價”給予重視,并表示“是與各學者及民間團體某一見解有明顯不同的重要見解,具有相當程度的客觀性及合理性依據的科學見解”。
判決認為,在公布“長期評價”后,若當時經濟產業大臣立即命令東電估算海嘯風險的話,便可以預見海嘯災禍。同時對國家“并未發揮當局被民眾賦予的應有的職責” 的態度提出批判,并且認定國家和東電負有同等的責任。